本站「強制派對14小時」一文引發了不少討論,許多朋友對於專訪舞客遭遇感到驚訝,更害怕未來也有同樣的遭遇。若不能釐清這些疑慮,將很難判斷警察是否濫權,而舞客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為此,我們特別情商訪問郭怡青律師,請他以律師角度來檢視這一篇訪問,並提出專業建議。
你可以預期看到以下的內容:
- 舞客如何判斷臨檢與搜索
- 在舞廳如何與警察應對
- 警察有無權利要求舞客回警局
- 在警局會發生什麼事
- 在以上過程中,你應該堅持爭取什麼
郭怡青律師
郭怡青律師目前任職於德臻法律事務所,也擔任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同志諮詢熱線義務律師;他先前曾先後任職法律扶助基金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長期以來對人權案件保持著高度的關注與參與。郭律師曾經為在網路上被警察釣魚的同志朋友、HIV病患辯護,並義務協助太陽花學運遭提告的成員,因此在相關議題上不但有深入的認識,也累積了豐富的實務經驗。
搜索臨檢大不同
郭律師看完本站的文章以後,首先提出的問題是「這是臨檢還是搜索」。他發現該文內容顯示的該日行動應該是搜索,而本站隨後也證實了他的觀點。「搜索和臨檢不同,臨檢比較可以質疑流程,但搜索時警方通常比較強硬。」郭律師說。由於搜索票的申請並不容易,通常都必須基於足夠證據,表明場地有犯罪發生的可能。由於現場的人員都可能是罪犯,警察會更戒慎恐懼以對。再加上他們有搜索票加持,對於場地或人身的搜索都是合法的,因此行動會更強勢。
在確定該日的行動是搜索後,郭律師表示警察該日的行動就比較難予以質疑。譬如當日若是臨檢,警察還對沙發進行搜索,就非常可議;但當警察有搜索票時,這個行動就沒有問題。當然從該文看起來,警察的作為並非毫無瑕疵,然而當天是搜索,又起出毒品,狀況就會更接近警方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狀況,也就是現行犯的逮捕。
什麼是「臨檢」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警察搖滾現場中,喔勒喔勒
由於在台灣跑趴不可避免要面對以上情境,郭律師提醒舞客務必養成習慣,只要碰到警察進場,先確定這是臨檢還是搜索。
舞客應該如何確定警察的行動是臨檢或是搜索?郭律師指出警察在進場時有義務宣告,但有時會因為喧鬧,聽不見警察宣告的聲音。若舞客沒有聽到以致於不確定時,可以主動詢問,甚至主動要求他們出示搜索票,並確認人身是不是搜索的範圍。若發現有人提出時警察不予理會,請加以聲援,千萬不要以為事不關己。有時警察即使沒有搜索票,也會在店家同意的狀況下進行搜索;若發現狀況是這樣,個人就沒有義務配合讓警察搜身。
但郭律師也提到警察並不一定非得要有搜索票才能搜索。除了後補搜索票一途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逕行搜索」,警察若有足夠事實認定存在犯罪嫌疑,依舊可以進行搜索。譬如當警察發現地上有違禁藥物,或藥物從某個人身上掉出來,就有可能用這個理由展開搜索。
在警察搜索過程中,郭律師提醒舞客有權利要求旁觀搜索過程。「碰到警察的要求,要有一些堅持的底線。就算警察很兇很恐怖,你也應該要求。這是最基本要知道,也應該要堅守的。」郭律師說。
警察告訴要帶我去警局!
對於一般人來說,被帶到警察局真的是很可怕的事,這絕對不是軟弱表現。郭律師舉他協助318學運與324政院的經驗為例,律師群於占領立法院期間便曾經向在場的占領者完整解釋流程,但真的被警察帶走的人依舊很害怕。郭律師相信只是想去舞廳玩耍,沒有心理準備經歷這些事情的人,應該會更害怕。當警察表示要帶舞客回警局時,舞客有沒有辦法拒絕呢?
以Luxy事件的狀況為例,重要爭議在於藥物是在沙發而非舞客身上發現,警察有權利依此要求將沙發旁的人帶回嗎?對此郭律師表示當天舞客確實並非「現行犯」,而是「關係人」,亦即對於警察而言,這些舞客是證人,甚至可能就是犯罪嫌疑人,為了偵查犯罪的需要,一定會要求舞客一起到警局做筆錄的,可能是證人筆錄,也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筆錄,就看這些被帶回去的「關係人」講了什麼。
什麼是關係人?
一些案情尚未十分明朗的涉案人,對於犯罪經過,有些是他親身經歷的事情,先用證人傳票來傳喚訊問,但是現在檢察官及警察有時會先列為關係人的方式來調查,其中最大的區別是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檢察官是可以發出拘票,強制他到場。至於關係人既不是被告,也不是證人,就不能用傳票傳喚他到場,只能用通知的方式通知他前來,而通知是沒有強制性的,想來不來就由他了,除非檢察官認為涉案證據充分,改分偵查案件辦理,就可以強制他到場。 By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葉雪鵬 >>前往閱讀全文「刑事案件關係人,關係什麼?」
此外,若你拒絕被帶回,警察還有可能以「妨礙公務」為帶你回警局。譬如324事件中,在場的人也只是待在那邊,警察給他們的罪名就是「妨礙公務」。更何況Luxy事件中,警察有搜索票,他們可以控告不配合的人妨礙公務。就算你只是原地坐下消極抵抗,他們仍然認為你可能觸犯這個罪名。
那麼在這樣的狀況下,拒絕前往警局到底有沒有妨礙公務?郭律師表示「妨礙公務」要有積極行為,譬如強暴脅迫才會成立。警察常用妨礙公務要求民眾配合,那只是一種手段;事後成不成立則是另一回事,他們的目的已經達到了。而且在務實上,即使想反控警察妨礙公務誣告,也不太會成立。民眾幾乎無法拒絕警察帶你回警局。
若真的不想單獨前往警局,郭律師提出在被帶走前立刻要求請律師這個選項。理論上若你提出這個要求,那麼警察要必須要等到律師到場,才能帶你走。但實務上,警察通常會告知等待辯護人(律師)的時間不算在法律允許留置警局的24小時內,或是媒體可能到場等等理由,說服關係人或嫌疑犯先去警局。但即使沒辦法立刻讓律師來,「找律師」其實還是可以作為藉口,趁此時間打電話找比較熟悉法律的人求救。
郭律師再度提醒舞客,被帶回警局前,舞客們還是可以詢問警察,自己的身分是「嫌疑犯」或是「關係人」。就算警察很兇,你還是要清楚現在警察是在做什麼。因為你的身分會決定你在警局可以拒絕什麼,你也可以據此考慮接下來該怎麼辦。
我在警局Chill out到快睡著…
如前面提到,在被帶回警局以後,警察可以留置關係人24小時進行調查,從帶走開始起算。平均來說,這種調查進行十二個小時是常見的。在這段時間內,拒絕深夜訊問與等待律師、通譯的時間等都會被扣掉,不計入24小時。
在「強制派對14小時」文中,受訪者回憶起在警局感到最難熬的,就是漫無止境又不知所為何來的等待。郭律師指出這種狀況並不罕見。簡單的案子會經過派出所、分局與檢察官三個流程,派出所問完要先送分局。如果分局覺得有可能需要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你會被送到地檢署複訊(當需要調查的人比較多時,檢察官有可能直接在警局處理)。最後在地檢署,檢察官會決定要不要向法院聲請羈押。
在分局複訊時要等待長官批核,還要等待地檢署檢查,同意排時間與安排檢察官。在這種狀況下,郭律師表示其實也只好等。又因為這些事情不是發生在上班時間,檢察官通常不會穿制服,所以被調查的舞客會感覺一直在同一個地方,這個人問完又被下一個人問。事實上,訊問的人可能一個是警察,一個是檢察官。
被帶回警局後的主要流程
派出所(調查及訊問)>分局>檢察官(複訊)
警局After party教戰守則
律師
一般人面對警察偵訊或調查可能會感到驚慌,這很正常,不須要感到羞愧。若真的沒有辦法處理,找律師陪偵是最好的作法。即使你沒有經常合作的律師,你可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專線電話,申請法扶律師陪同偵訊,法扶提供的首次陪偵是免費的。
如果你知道自己犯罪也打算認罪,也還是可以諮詢律師,瞭解之後自己可能遭遇的情況。但郭律師也坦言,雖然法扶有提供律師陪同第一次警局偵訊的服務,但如果是人數規模眾多的情形,像LUXY的狀況,有可能臨時無法找到這麼多的律師半夜陪偵。
驗尿
如果藥物是在舞客身上查到,由於可以合理懷疑舞客使用藥物,舞客的身分就會是施用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而被要求驗尿。要求嫌疑犯驗尿不需要簽同意書。但在這個事件中,藥物只是在舞客旁邊查到,而不是在身上查到。由於沒有辦法從外觀判斷是否用藥,雖然警方一定懷疑舞客有施用毒品,但畢竟只是關係人(或說是潛在的犯罪嫌疑人)而非現行犯或確實的犯罪嫌疑人;為了讓程序完備,像驗尿這種比較私密的要求,警方就會要求簽同意書後才會進行。
既然要簽同意書,代表舞客當然可以選擇拒簽,拒簽警察就不能驗尿。但在實務上,警察會用盡方法要你簽。這個時候舞客可以考量自己想要的是什麼,再決定要怎麼回應警察的要求。郭律師笑稱「這是一個順民跟刁民的選擇」。如果你選擇做刁民,你當然可以在警察要求你「同意」的時候選擇「不同意」,並積極行使緘默權。24小時過後,警察就必須放你走,但可以預期這24小時會非常難熬。
合法範圍內,面對警察兩種不同的態度:
不論警方行動是否合法,都配合警方 在舞廳若看到警察東搜西搜,表示應該有是搜索票。配合警方的要求,但過程一定要記得自己簽過什麼文件,筆錄寫了什麼。 在未確認一切程序合法的情況下,拒絕警方的進一步行動。在舞廳主動要求警方說明狀況,主動要求出示搜索票,不配合警方疑似缺乏授權的行為。到了警局完全行使緘默權,不簽任何同意書,忍耐24小時。
筆錄
在一般狀況下,只有在做筆錄前,警察才會宣讀你的權利。譬如可能犯什麼罪名、有權利保持緘默,以及找律師等等。做筆錄時還會錄音。
在筆錄做完以後,警察會把電腦打好的筆錄給你看,讓你確定筆錄內容是不是你的意思。若是你覺得筆錄內容不是你的意思,你可以要求修改,一直到改對為止。這是你必須堅持的。郭律師強調在這過程中即使警察告訴你寫法沒有問題、沒有關係或沒有影響,你也一定要堅持,一定要細看,想修改的地方一定要改。
我的人生從此有汙點了(哭哭)
郭律師解釋道,由於會進警局的身分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但也有可能是證人,的問題不論是哪一種,在警局所做的行為,警局都會保留建檔。。但這純粹是建檔,主要目的在於便利警察日後辦案,完成的檔案並非犯罪記錄,也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不過如果只是證人身分,或是雖然以犯罪嫌疑人移送,但最後不起訴或無罪,就不會有所謂的「案底」。
如果舞客確實攜帶毒品,就要看驗尿的結果。單純的持有與持有和使用,會有不同的刑責。在驗尿以後,如果驗出確有使用,就會先送勒戒;警察也會想辦法問你東西哪裡來,並用「供出上游就可以減輕刑責」的條文,勸你把上游講出來。但郭律師特別提醒,這種交換並不是說的人單方面講出來就好,法律的規定是要有「因而查獲」,才會真的減刑。
使用者第一次被抓到與第二次被抓到,會有截然不同的待遇。如果你很年輕又是第一次使用,檢察官或法官可能在法庭上會念你一頓,但最後只是緩起訴或緩刑。不過若第二次被捉到使用,依法律規定就難免牢獄之災了。
總結
最後,我們與郭律師經過討論,總結以上的建議與本站經驗,整理出簡單的流程。未來各位舞客若在碰到警察,可以按表操課;最起碼讓自己知道接下來可能遇到什麼狀況,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
郭律師也再度說明,遇到臨檢或搜索的情況,是否配合警方辦案,究竟該如何選擇。不配合一定會惹怒警方,他並不鼓勵大家當烈士,所以要考量的是自己要想清楚,自己的目的是什麼。若沒有時間,也不想與警察對抗,只希望事情趕快結束的話,可選擇配合警方,讓自己快點脫身,只要在重點時間主張自己權利就好。但若你覺得自己清白、光明磊落,在乎的是程序正義,想要伸張法律賦予個人的權利,就可考慮在確認警方行動合法前完全不予配合的做法。
在結束前郭律師還提到由於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是「老鳥」,說詞很容易前後反覆,態度也很不配合,因此警方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態度難免較差。若真的不幸碰到像LUXY的情況,希望雙方都能體諒彼此的立場。當然,自己的權益還是比體諒重要,還是要小心保護好。
警察出現在舞廳,我應該:
- 離開風險較高的位置,如角落、沙發
- 向店家與警察確認這是臨檢或搜索
- 若是搜索,可要求警察出具搜索票
- 若是搜索,應確定搜索範圍
- 若是搜索,可要求旁觀搜索過程
- 若是臨檢,警察卻出現搜索行為,可質疑警察
警察要帶我去警局,我應該:
- 了解自己的身分是關係人或是犯罪嫌疑人,甚至是現行犯
- 在去警局前考慮找律師
- 利用機會找熟悉法律的人求助
- 根據自己的身分考慮要不要接受驗尿
- 記清楚簽過的所有文件內容
- 務必按照自己的想法要求筆錄內容
在此感謝郭律師接受訪問與協助校稿,讓我們上了一堂紮實的法律課。此外,也特地感謝鄧傑律師協調本次訪問,並對釐清事件過程與訪問提供了很大的幫助。
附註:臨檢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