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單(Playlist)是許多串流音樂網站,諸如Spotify等主打的重點功能。有了歌單功能,每個人都可以扮演DJ的角色,以某些主題將相關的音樂串在一起給朋友聽。這種功能又好像讓每個人都有在數位空間策展的機會,資源豐富且代價低廉。
聽到這裡,你想到一個問題了嗎?如果我拷貝另一個人的歌單後用我的名字發表,這樣侵犯了他的著作權嗎?熟悉數位財產的人可能會說,串流網站可以在定型化契約直接規定,所有客戶電子資料理論上會歸屬於運營公司,所以個人並不擁有歌單的著作權,讓歌單功能活化。不過,如果問題改一下,歌單來自某唱片公司勒?
來看看這則新聞。知名的舞廳與電子舞曲音樂出版公司~Ministry of Sound日前控告Spotify,指責Spotify縱容使用者拷貝Ministry of Sound出版的音樂合輯歌單,並且將該歌單直接命名為該合輯名稱。「這些合輯的內容並不是單純的歌單。我們在製作這些專輯時,花費心力做了許多研究,這些都是我們的智慧財產。某些人直接拷貝他們的舉動是不恰當的。」Ministry of Sound的行政總裁 Lohan Presencer 表示。
Spotify方面則認為,歌單中的歌曲來源合法,因此他們拒絕撤下這些歌單。以提供Spotify歌單便利搜尋與分享服務的Playlists.net網站負責人Kieron Donoghue對此事件 表示:「Spotify的聽眾自發創建歌單的原因,是因為Spotify裡沒有那些合輯,這其實對於那些合輯是一種美譽。Ministry of Sound應該擁抱變化,與客戶合力解決這個問題,而非抗拒潮流。若處理不當,這個問題可能會演化成公關災難。」
在硬碟容量破T,網路速度飛快的現代,挑選內容遠比獲得內容來得重要,因此我們說,這是一個策展的時代。先進的智慧財產權法令,當然也應該考慮到策展本身就是智慧勞動的結晶。那麼,我們能把「歌單」拉高到「策展」的高度嗎?這個判決將會嚴重影響串流音樂網站未來的發展,雖然目前輿論風向有利Spotify,但歐洲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向來嚴格(想想看法國告Google的事情。),所以這場官司的勝拜實在未定之天。各位蟲友,你怎麼看待這場爭議呢?